2018年11月11日 星期日

法律依據

越南國際機場落地簽證之法律依據:

在 2000 年四月 28 日,越南國會主席農德孟(Nong Duc Manh)先生於同意並簽署第 24/1999/PL-UBTVQH10 號法規《外籍人士在越南入境、出境、居留相關條例》載明:

條款二
1. 越南機關與組織、位於越南的國際組織、外國組織、機關,越南公民與合法居留越南之外籍人士,可邀請外籍人士到越南。

2. 邀請外籍人士到越南之機關、組織與個人,有責確保外籍人士入境目的是否合規,並確保財務方面、各主管外籍人士事務之公家機關合作。

在 2001 年五月,潘文凱(Phan Van Khai)總理同意並簽署第 21/2001/ND-CP 號法令《外籍人士在越南入境、出境、居留相關條例》詳載:

條款五

1. 依據黨中央、國會、國家主席、政府的邀請,負責迎接外國客人的機關,依據部長、副主席以及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的邀請,負責迎接同級別外國客人的機關,須就邀請和迎接客人事宜向外交部領事局遞交通知書。外交部領事局據此向越南駐國外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發出外國客人辦理簽證通知,並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發出通知。

在外國駐越南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內及在聯合國國際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設在越南的辦事機關內任職的外國人員及其親人邀請外國人員來越南,其所屬機關在通知越南駐國外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給予簽證之前,必須就邀請和迎接客人事宜向越南外交部領事局遞交通知書。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兩天內,若發現外國人員屬於不能入境之例,則必須向外交部領事部通報說明。

2. 不屬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邀請外國人員來越南之機關、組織、個人,須直接將通知書或建議書遞交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向越南駐國外的外交機關、領事機關發出書面通知並給予五天辦理簽證的時限。若發現屬於不同入境之例的外國人員,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必須向邀請外國人員的機關、組織、個人通報說明。

3. 機關、組織、個人若需要在越南國際口岸為屬於《外籍人士在越南入境、處境、居住法》第六條所規定的外國人員申請簽證,必須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遞交建議書。在緊急場合下在口岸申請簽證,則必須在客人到達口岸的至少 12小時之前遞交建議書。

根據越南公安部與越南外交部於 2002 年一月 29 日同意與簽署之共同通知書第 04/2002/TTLT/BCA-BNG 號,導引政府執行 2001 年五月 28 日第 21/2001/ND-CP 法例《外籍人士在越南入境、出境、居住法》,其詳述:

2. 對於有責在公安部執行手續之外籍人士

a/ 欲邀請外籍人士至越南之機關與組織,而該外籍人士並不負責執行本節第一點所定義之外交部之程序,須發請願書至出入境管理局。如其要求在國際口岸予以外籍賓客簽證,該請願書必須明載邊境口岸、賓客入境之時間,以及在口岸請求簽證之原因。

對屬第一款第4條第d、đ、g、h 點規定邀請或保證外國人入境的機關、組織或個人之前,必須在出入境管理局提交身分合法之檔案。各檔案包括:

– 組織成立之主管機關的許可或決議;

– 組織營運登記書面文件,附上該組織總部所在之省或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及直屬機關的證書;

– 書面文件須有該組織主管人士之簽章。

上述檔案之提交限一次完成。檔案如有任何變更,須向越南出入境管理局遞交通知書為補充檔案。

總而言之,我們僅擷取部分的條款,為了就是要向您證明我們必須依越南法律合法執業,我們必須提供越南移民部大量的紙本文件,才可為您取得簽證許可函,讓您在越南國際機場取得落地簽證。因此,我們必須向您收取一筆服務費,用以製備文書、文件,派快遞公司遞交您的簽證申請書、候時取得許可函、掃描,並發至您的電子信箱,確保您在越南機場順利取得落地簽證。

在台灣的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取得簽證的資訊與流程

台灣並沒有越南大使館或領事館,但在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您可聯絡他們取得越南簽證。 您必須在啟程去越南前,先在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簽證。持有台灣護照者,必須在申請時攜帶普通護照,並準備兩張護照照片貼在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提供的簽證申請表,以及攜帶足夠的簽證處理...